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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址指引
休憩用地必須視為獨立的土地用途處理,並應設於適當的地點以服務有關使用者。
在規劃公眾休憩用地時,我們建議以下選址準則 :
1 可達性 2 用地協調和 3 善 用 未被 利 用的
協同效應 公共空間
鄰舍休憩用地最好設於鄰近 休憩用地必須與相鄰土地用 應盡量推廣美化和翻新未被
住宅或工作場所 400 米的範 途及其四周用地協調。需留 利用的公共空間作為指定休
圍內(相等於約 10 分鐘步行 意一些會吸引大量訪客的休 憩用地。
距離)。地區及區域休憩用 憩用地,以及用地內的設施
地應設於面向街道、方便到 可能會影響到附近的居民,
達的地點,最好設於公共交 在選址時宜謹慎配置 / 設計
通設施(包括鐵路站和公共 來降低對鄰近居民的影響。
交通交匯處)400 米的範圍
例子:
1 透過於私人發展項目內提供公
共休憩空間,實踐可達性
2 體育場地可與遊樂場及海濱長
廊,產生協同效應
3 把未被利用的街巷營造成休憩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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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規劃署 | 年報 202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