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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址指引


            休憩用地必須視為獨立的土地用途處理,並應設於適當的地點以服務有關使用者。

            在規劃公眾休憩用地時,我們建議以下選址準則 :



              1     可達性                        2     用地協調和                      3     善 用 未被 利 用的

                                                     協同效應                             公共空間


            鄰舍休憩用地最好設於鄰近                      休憩用地必須與相鄰土地用                     應盡量推廣美化和翻新未被
            住宅或工作場所 400 米的範                   途及其四周用地協調。需留                     利用的公共空間作為指定休
            圍內(相等於約 10 分鐘步行                   意一些會吸引大量訪客的休                     憩用地。
            距離)。地區及區域休憩用                      憩用地,以及用地內的設施

            地應設於面向街道、方便到                      可能會影響到附近的居民,
            達的地點,最好設於公共交                      在選址時宜謹慎配置 / 設計
            通設施(包括鐵路站和公共                      來降低對鄰近居民的影響。

            交通交匯處)400 米的範圍



                                                                       例子:



                                                                 1     透過於私人發展項目內提供公
                                                                       共休憩空間,實踐可達性


                                                                 2     體育場地可與遊樂場及海濱長
                                                                       廊,產生協同效應


                                                                 3     把未被利用的街巷營造成休憩
                                                                       用地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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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規劃署 | 年報 202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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