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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的建議
把休憩用地重新定義
根據目前的《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第四章,休憩用地提供休憩用地及康樂設施,
供公眾享用。
為更廣泛闡述休憩用地的概念,同時反映現時休憩用地的多樣性,我們建議更新休
憩用地的定義,以彈性地包括一些廣為公眾人士使用,而非位處「休憩用地」用途
地帶內的戶外公共休憩空間。擬議休憩用地的定義「一般指在現有或擬建發展區內
使用者可易於到達享用,並具有康樂及美化市容價值的戶外空間」。按照新的定義,
休憩用地的涵義會更廣闊,包括由政府、公共機構和私人機構所提供及管理的設施
內的露天休憩空間,可供公眾及有關使用者享用。
休憩空間網絡示意圖
33 規劃署 | 年報 202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