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採取什麼行動?

 

監督會根據條例,透過以下方式採取執管行動:

  • 強制執行通知書 (第23(1)條)
  • 停止發展通知書 (第23(2)條)
  • 恢復原狀通知書 (第23(3)條)
  • 其他執管行動
  • 要求提供資料通知書 (第22(7)條)
  • 完成規定事項通知書 (第23(4A)及第(8A)條)
  • 於土地註冊處註冊通知書

 

強制執行通知書 (第23(1)條)

  • 凡監督認為所涉土地現時或曾經涉及違例發展,便可向土地擁有人、佔用人或負責人送達強制執行通知書。
  • 通知書收件人必須在指定日期或之前採取步驟,中止有關違例發展。如未有遵從通知書的規定,即屬違法。

 

問答

 

預先警告

問:
在採取執行管制行動前,會否先給予警告?

答:
  • 採取執管行動時,一般都會向土地擁有人、佔用人或負責有關違例發展的人發出警告信。警告信會以郵寄方式發給相關人士,亦可能會將警告信張貼於所涉地點。
  • 若有關地點曾涉及執管行動,本署並不會發出警告信。

土地擁有人的責任

問:
在我的土地上的違例發展並不是我負責的,為何監督會向我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

答:
  • 作為土地擁有人,你有責任確保在你的土地上沒有違例發展。
  • 當你的土地上現時或曾經有違例發展,監督會向你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你必須在指定日期或之前採取步驟,中止有關違例發展。如未有遵從通知書的規定,即屬違法。

延長限期

問:
我收到強制執行通知書,要我在指定日期前中止違例發展。由於我需要多些時間才能履行通知書的規定,可否延長限期?

答:
  • 作為通知書收件人,你必須採取所有步驟中止違例發展及通知監督已採取的步驟。如未能在限期前遵從通知書的規定,即屬違法。

送達通知書

問:
如何知道監督已向我送達通知書?

答:

監督可用以下方式向土地擁有人、佔用人或負責有關違例發展的人送達通知書 —

  • 郵寄;或
  • 張貼在受通知書影響的土地上或附近的顯明位置,或在受通知書影響的土地上任何處所或構築物上的顯明位置。

通知書亦會註冊在土地註冊處。

 

 

停止發展通知書 (第23(2)條)

  • 凡監督認為繼續進行違例發展,會對公眾健康或安全構成危險、對環境有不良影響,或令在合理期間內將土地恢復原狀變得不切實可行或不符合經濟原則,可向有關人士送達停止發展通知書。
  • 通知書收件人必須中止有關違例發展,並採取步驟,防止有關事項導致不良影響。如未有遵從通知書的規定,即屬違法。

 

恢復原狀通知書 (第23(3)條)

  • 凡監督認為必須把土地恢復原狀,可於送達強制執行通知書或停止發展通知書後,送達恢復原狀通知書。通知書收件人必須在指定日期或之前採取步驟恢復土地狀況。
  • 監督可規定把土地恢復至:
    1. 如該土地在發展審批地區內,則在緊接憲報首次刊登有關發展審批地區圖或中期發展審批地區圖(如有的話)日期前的狀況;
    2. 如該土地在「受規管地區」內,則在緊接關鍵日期(即2022年12月9日)前的狀況;或
    3. 或恢復至監督認為滿意及對有關人士而言較為有利的其他狀況。
  • 恢復原狀的步驟,通常包括在有關土地移除填土物料及種草,以恢復該土地的狀況及青葱環境。如未有遵從通知書的規定,即屬違法。

 

問答

 

恢復原狀通知書的考慮因素

問:
發出恢復原狀通知書會考慮什麼因素?

答:

若須把有關土地恢復原狀,監督可在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或停止發展通知書後,發出恢復原狀通知書。
發出恢復原狀通知書的考慮因素包括:

  • 違例發展所造成的影響,包括對環境、公眾安全和景觀的影響;
  • 違例發展的所在位置,包括相關法定圖則上土地用途地帶的規劃意向、有關地點及周邊的狀況和環境;
  • 有關地點過去的狀況,包括有關發展審批地區圖或中期發展審批地區圖(如有的話)首次在憲報刊登的日期前、「受規管地區」的關鍵日期(即2022年12月9日)前、施加有關填塘/填土的限制(如適用者)前,以及違例發展出現前的狀況;及
  • 如有需要,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

規定的步驟

問:
恢復原狀通知書規定須採取的步驟為何?

答:
  • 恢復原狀通知書所規定須採取的步驟各有不同,須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這些步驟通常包括移走碎片、剩餘物和填土物料(包括硬鋪面和瀝青),以及在受影響的土地上種草,以恢復青葱的環境,並確保符合法定圖則內有關用途地帶的規劃意向。

種草

問:
恢復原狀通知書規定在土地上種草的目的為何?

答:
  • 為恢復青葱的環境/加強綠化,使有關土地與周邊景觀互相協調,監督可在恢復原狀通知書訂明在土地上種草。

 

 

就恢復原狀通知書提出覆核

  • 如對監督就恢復原狀通知書所作的決定感到不滿,可在獲送達通知書後30天內,向發展局局長申請覆核監督的決定。當局會暫緩執行有待覆核的通知書的決定,直至完成覆核為止。

 

其他執管行動

  • 倘在指定日期或之前未有遵從強制執行通知書、停止發展通知書或恢復原狀通知書的規定,監督可根據條例第23(7)條進入有關土地,並採取任何所需的步驟,以確保違例發展得以中止、防止違例發展導致不良影響或將土地恢復原狀,這些步驟可能涉及接管、移走、扣留及處置土地上的任何動產。
  • 監督可把進入土地及採取所需步驟所招致的開支當作民事債項,向獲送達通知書的人士追討。

 

要求提供資料通知書 (第22(7)條)

  • 如監督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擁有與違例發展執管行動有關的資料,可向該人士送達通知書,規定在指定日期內提供有關資料。如未有遵從通知書的規定,即屬違法。

 

完成規定事項通知書 (第23(4A)及第(8A)條)

  • 倘監督信納強制執行通知書、停止發展通知書或恢復原狀通知書所規定的事項已獲履行,便會向有關人士送達完成規定事項通知書。

 

執管行動後中止的違例發展

執管行動後中止的違例發展圖片1前

 

執管行動後中止的違例發展圖片1後

執管行動後中止的違例發展圖片2前

 

執管行動後中止的違例發展圖片2後

執管行動後中止的違例發展圖片3前

 

執管行動後中止的違例發展圖片3後

 

 

送達恢復原狀通知書後恢復的土地

送達恢復原狀通知書後恢復的土地圖片1前

 

送達恢復原狀通知書後恢復的土地圖片1後

送達恢復原狀通知書後恢復的土地圖片2前

 

送達恢復原狀通知書後恢復的土地圖片2後

送達恢復原狀通知書後恢復的土地圖片3前

 

送達恢復原狀通知書後恢復的土地圖片3後

 

登記和撤銷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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