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署负责拟备各类规划图则,为土地的适当用途和发展提供指引,使香港成为一个安居乐业之所。这些图则涉及全港层面的发展策略,也包括地区层面的各类法定图则和部门内部图则。此外,本署亦为城市规划委员会提供服务。
规划署总部位于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17楼。如欲查询个别规划组别和地区规划处的地址,请按此。
规划资料查询处的人员除了提供一般规划资料和个别用地的规划资料外,亦会尽量提供与香港城市规划事宜有关的资料。规划资料查询处亦备有现行和旧有的分区计划大纲图、发展审批地区图、受规管地区图则和相关规划文件,以供查阅。
分区计划大纲图上的所有修订项目,都会公开展示两个月,以供公众查阅。在公众查阅期内,城市规划委员会会每星期一次在本地两份每日出版的中文报章及一份每日出版的英文报章刊登通知,并会在每期宪报及城市规划委员会的网站作出公布。有关通知会指明该图则可供查阅的地点和时间,并会邀请公众在该两个月期间内提出申述。有关通知亦会张贴在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规划署的规划资料查询处和相关的地区规划处、相关的民政事务处、地方社区中心和乡事委员会办事处(如适用的话),以及上载至城市规划委员会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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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区计划大纲图是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拟备的法定图则,基本上是一份显示个别规划区内的土地用途地带和主要道路系统的图则。每份分区计划大纲图均附有一份注释,说明某个地带经常准许的用途(第一栏用途),以及其他须向城市规划委员会申请许可的用途(第二栏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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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审批地区图是为从未纳入分区计划大纲图的地区所拟备的图则,其显示的土地用途资料一般并不如分区计划大纲图所载的详尽。发展审批地区图是用以管制在乡郊地区的违例发展,并只会于公布日期起计三年内有效,期间会由分区计划大纲图取代。任何发展如未取得所需的规划许可或不是相关图则准许的发展,均属违例发展,或会被检控。不过,在分区计划大纲图取代发展审批地区图后,当局在这些地区采取执管行动的法例规定依然有效。
根据经2023年修订的《城市规划条例》,发展局局长可藉于宪报刊登的公告,指定某分区计划大纲图涵盖的地区为受规管地区,但位于香港岛、九龙或新九龙,以及先前包括在发展审批地区图则中的地区除外。受规管地区的边界会在图则上划定。指定受规管地区本身不会改变现行分区计划大纲图的本质或相关的用途地带。因此,受规管地区图则应与涵盖受规管地区的分区计划大纲图一并阅读。与其他先前被指定为发展审批地区的情况相若,在受规管地区的土地上,任何发展项目,如根据相关分区计划大纲图的规定属不获准进行,而又未取得所需的规划许可,即属违例发展,规划事务监督可采取强制执行行动并进行检控。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成立的法定组织,旨在透过有系统地拟备行政长官所指示的香港某些地区的布局设计及适宜在该等地区内建立的建筑物类型的图则,以促进社区的卫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如欲浏览城市规划委员会的网站,请按此。
现行的分区计划大纲图、发展审批地区图和受规管地区图则,均于以下地图销售处有售。
香港
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
北角政府合署6楼
九龙
九龙油麻地弥敦道382号
个别地区的分区计划大纲图亦于所属 分区测量处 有售。
每份分区计划大纲图都附有一份注释,说明某个地带经常准许的用途(第一栏用途),以及其他须向城市规划委员会申请许可的用途(第二栏用途)。城市规划委员会可能会对某个土地用途地带的发展施加额外管制,而有关详情会在该土地用途地带的《注释》的「备注」栏内说明。如拟议用途或发展属「第二栏」用途,或属于上述《注释》「备注」栏内所规定的用途或发展,你才需要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申请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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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提出规划申请的申请表格和《 申请须知 》现存放于规划资料查询处,以供索取。此外,你亦可从城市规划委员会的网站下载这些资料。
如你是申请地点的土地拥有人(或拥有申请地点任何一部分土地)、或已取得申请地点任何土地拥有人的同意,或为公职人员或《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2条所界定的公共机构,便可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2A条申请修订图则。有关的申请表格和《 申请须知 》现存放于规划资料查询处,以供索取。此外,你亦可从城市规划委员会的网站下载这些资料。如你不合乎资格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2A条提出申请,你亦可以向规划署提交改划建议,以供考虑。详情请按此。
参与规划过程的方法有很多,其中一种是从本地报章和本署网站查阅最新的规划资讯,或致函本署发表意见。 本署亦会就主要的规划研究进行公众参与活动,收集公众意见。 新拟备或经修订的分区计划大纲图均会予以展示,以供公众发表意见。 在法定展示期内,任何人士均可就图则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述。 如欲查阅宪报所刊登的资料,你亦可浏览城市规划委员会的网站。我们欢迎各位的参与。
如有任何建议或投诉,可以透过 电子邮件方式送交本署。我们会不时修订本网页的内容及改善本署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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