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采取什么行动?

 

监督会根据条例,透过以下方式采取执管行动:

  • 强制执行通知书 (第23(1)条)
  • 停止发展通知书 (第23(2)条)
  • 恢复原状通知书 (第23(3)条)
  • 其他执管行动
  • 要求提供资料通知书 (第22(7)条)
  • 完成规定事项通知书 (第23(4A)及第(8A)条)
  • 于土地注册处注册通知书

 

强制执行通知书 (第23(1)条)

  • 凡监督认为所涉土地现时或曾经涉及违例发展,便可向土地拥有人、占用人或负责人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
  • 通知书收件人必须在指定日期或之前采取步骤,中止有关违例发展。如未有遵从通知书的规定,即属违法。

 

问答

 

预先警告

问:
在采取执行管制行动前,会否先给予警告?

答:
  • 采取执管行动时,一般都会向土地拥有人、占用人或负责有关违例发展的人发出警告信。警告信会以邮寄方式发给相关人士,亦可能会将警告信张贴于所涉地点。
  • 若有关地点曾涉及执管行动,本署并不会发出警告信。

土地拥有人的责任

问:
在我的土地上的违例发展并不是我负责的,为何监督会向我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

答:
  • 作为土地拥有人,你有责任确保在你的土地上没有违例发展。
  • 当你的土地上现时或曾经有违例发展,监督会向你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你必须在指定日期或之前采取步骤,中止有关违例发展。如未有遵从通知书的规定,即属违法。

延长限期

问:
我收到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我在指定日期前中止违例发展。由于我需要多些时间才能履行通知书的规定,可否延长限期?

答:
  • 作为通知书收件人,你必须采取所有步骤中止违例发展及通知监督已采取的步骤。如未能在限期前遵从通知书的规定,即属违法。

送达通知书

问:
如何知道监督已向我送达通知书?

答:

监督可用以下方式向土地拥有人、占用人或负责有关违例发展的人送达通知书 —

  • 邮寄;或
  • 张贴在受通知书影响的土地上或附近的显明位置,或在受通知书影响的土地上任何处所或构筑物上的显明位置。

通知书亦会注册在土地注册处。

 

 

停止发展通知书 (第23(2)条)

  • 凡监督认为继续进行违例发展,会对公众健康或安全构成危险、对环境有不良影响,或令在合理期间内将土地恢复原状变得不切实可行或不符合经济原则,可向有关人士送达停止发展通知书。
  • 通知书收件人必须中止有关违例发展,并采取步骤,防止有关事项导致不良影响。如未有遵从通知书的规定,即属违法。

 

恢复原状通知书 (第23(3)条)

  • 凡监督认为必须把土地恢复原状,可于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或停止发展通知书后,送达恢复原状通知书。通知书收件人必须在指定日期或之前采取步骤恢复土地状况。
  • 监督可规定把土地恢复至:
    1. 如该土地在发展审批地区内,则在紧接宪报首次刊登有关发展审批地区图或中期发展审批地区图(如有的话)日期前的状况;
    2. 如该土地在「受规管地区」内,则在紧接关键日期(即2022年12月9日)前的状况;或
    3. 或恢复至监督认为满意及对有关人士而言较为有利的其他状况。
  • 恢复原状的步骤,通常包括在有关土地移除填土物料及种草,以恢复该土地的状况及青葱环境。如未有遵从通知书的规定,即属违法。

 

问答

 

恢复原状通知书的考虑因素

问:
发出恢复原状通知书会考虑什么因素?

答:

若须把有关土地恢复原状,监督可在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或停止发展通知书后,发出恢复原状通知书。
发出恢复原状通知书的考虑因素包括:

  • 违例发展所造成的影响,包括对环境、公众安全和景观的影响;
  • 违例发展的所在位置,包括相关法定图则上土地用途地带的规划意向、有关地点及周边的状况和环境;
  • 有关地点过去的状况,包括有关发展审批地区图或中期发展审批地区图(如有的话)首次在宪报刊登的日期前、「受规管地区」的关键日期(即2022年12月9日)前、施加有关填塘/填土的限制(如适用者)前,以及违例发展出现前的状况;及
  • 如有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

规定的步骤

问:
恢复原状通知书规定须采取的步骤为何?

答:
  • 恢复原状通知书所规定须采取的步骤各有不同,须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这些步骤通常包括移走碎片、剩余物和填土物料(包括硬铺面和沥青),以及在受影响的土地上种草,以恢复青葱的环境,并确保符合法定图则内有关用途地带的规划意向。

种草

问:
恢复原状通知书规定在土地上种草的目的为何?

答:
  • 为恢复青葱的环境/加强绿化,使有关土地与周边景观互相协调,监督可在恢复原状通知书订明在土地上种草。

 

 

就恢复原状通知书提出复核

  • 如对监督就恢复原状通知书所作的决定感到不满,可在获送达通知书后30天内,向发展局局长申请复核监督的决定。当局会暂缓执行有待复核的通知书的决定,直至完成复核为止。

 

其他执管行动

  • 倘在指定日期或之前未有遵从强制执行通知书、停止发展通知书或恢复原状通知书的规定,监督可根据条例第23(7)条进入有关土地,并采取任何所需的步骤,以确保违例发展得以中止、防止违例发展导致不良影响或将土地恢复原状,这些步骤可能涉及接管、移走、扣留及处置土地上的任何动产。
  • 监督可把进入土地及采取所需步骤所招致的开支当作民事债项,向获送达通知书的人士追讨。

 

要求提供资料通知书 (第22(7)条)

  • 如监督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拥有与违例发展执管行动有关的资料,可向该人士送达通知书,规定在指定日期内提供有关资料。如未有遵从通知书的规定,即属违法。

 

完成规定事项通知书 (第23(4A)及第(8A)条)

  • 倘监督信纳强制执行通知书、停止发展通知书或恢复原状通知书所规定的事项已获履行,便会向有关人士送达完成规定事项通知书。

 

执管行动后中止的违例发展

执管行动后中止的违例发展图片1前

 

执管行动后中止的违例发展图片1后

执管行动后中止的违例发展图片2前

 

执管行动后中止的违例发展图片2后

执管行动后中止的违例发展图片3前

 

执管行动后中止的违例发展图片3后

 

 

送达恢复原状通知书后恢复的土地

送达恢复原状通知书后恢复的土地图片1前

 

送达恢复原状通知书后恢复的土地图片1后

送达恢复原状通知书后恢复的土地图片2前

 

送达恢复原状通知书后恢复的土地图片2后

送达恢复原状通知书后恢复的土地图片3前

 

送达恢复原状通知书后恢复的土地图片3后

 

登记和撤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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