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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檢 控 行 動 方 面, 當 局 在 二 零 一 七 年 內 發 出 了 199 張 傳 票 ( 涉 及 56 宗
個案 )。有 147 名被告 ( 涉及 50 宗個案 ) 由於未有遵從規劃事務監督發
出的通知書上的規定,被法庭根據《城市規劃條例》( 下稱「條例」) 第
23(6) 條裁定有罪。另外,有兩名被告 ( 涉及兩宗個案 ) 因進行違例發展
/繼續違例發展而被法庭根據條例第 20(7) 及 20(8) 條裁定有罪 ( 表 4)。
表 4 二零一七年內被裁定有罪的被告人數及罰款
已定罪的 每名被告的 每名被告的
定罪的根據 個案數目
被告人數 罰款額範圍 平均罰款額
第 23(6) 條 147 50 $5,000-$60,000 $26,829*
第 22(8) 條 0 0 --- ---
第 20(7) 條及
2 2 $3,000-$30,000 $16,500
第 20(8) 條
106
總數 149 52 --- ---
* 平均罰款額只計入在 2017 年定罪的 112 名被告人,但不包括 35 名已定罪但未定罰款的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