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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2023年修訂的《城市規劃條例》

本小冊子旨在扼要介紹經2023年修訂的《城市規劃條例》 (下稱「經修訂條例」)的主要條文。經修訂條例已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開始生效。
本小冊子的內容只供參考,不應視作正式的法律釋義。
 

背景

現行的《城市規劃條例》(下稱「條例」)最先在一九三九年制定。條例曾分別在一九七四年就規劃許可制度及在一九九一年就規劃執行管制以及規劃小組委員會和城市規劃上訴委員會的成立作出一些重大修訂。除此以外,《2004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日開始生效,亦提高了規劃制度的透明度,簡化了城市規劃程序,以及加強了對新界鄉郊地區違例發展的執法管制。

社會上有廣泛共識期望政府以果斷的措施加快土地供應。經修訂條例收納了多項改善現有規劃制度的建議,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提交立法會審議,並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獲得通過。

經修訂條例的目標
經修訂條例的主要目標是:

  • 簡化及縮短法定時限;
  • 避免重複性質相近的程序;以及
  • 加強對新界鄉郊地區的執法權力。


經修訂條例的主要修訂

精簡制訂圖則的程序

在經修訂條例下有關制圖程序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 優化制圖程序,省卻邀請公眾就申述提供意見;
  • 所收到的申述及進一步申述文件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供公眾查閱;
  • 與政府收回/徵用/清理/取得任何土地的空置管有權而引起的補償或援助有關的申述/進一步申述可視為不曾作出;
  • 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城規會除維持在憲報及兩份本地中文報章、一份本地英文報章公布圖則外,亦須在城規會網站公布;
  • 每位申述人可親身出席聆聽。如申述人不是自然人(如公司/機構/關注團體),該申述人可授權一位自然人作為代表出席聆聽。如申述人是自然人,他/她須親身出席聆聽。如城規會信納申述人因特殊情況未能出席會議,該申述人可授權另一位自然人作為代表出席聆聽;
  • 城規會可限制每名申述人或「授權代表」在聆聽上的口頭陳述時間;
  • 如城規會收到就圖則的建議修訂表示反對的進一步申述,將會在不進行進一步聆聽的情況下予以考慮;
  • 城規會在完成審議申述及進一步申述(如有)的程序後,須在圖則展示期屆滿後五個月內(如有需要,發展局局長可延長兩個月;若情況特殊,則可再延期兩次,每次兩個月),把收納了有關修訂的圖則,連同有關申述和進一步申述(如有),一併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核准;
  • 城規會可將整份圖則或城規會指明的部分(下稱「呈交部分」)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核准;
  • 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拒絕核准圖則或呈交部分,先前核准的圖則或先前核准圖則的相關部分繼續有效;以及
  • 根據第12條將圖則發還城規會修訂的權力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轉為發展局局長。

新的制訂圖則程序見圖1
 

規劃申請
經修訂的第12A條的法定程序可以避免在制圖程序中出現重複性質相近的程序,經修訂的第12A條主要修訂包括:,

  • 考慮第12A條的法定時限由3個月縮短至兩個月;
  • 透過指明 12A 條申請人的資格,可以集中時間及資源處理具備落實前景的申請。合資格人士包括土地擁有人或申請地點內任何非政府土地的其中一名土地擁有人、取得申請地點內任何最少一名土地擁有人書面同意的人、取得地政總署署長同意的人(如屬政府土地內的範圍)、公職人員或《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2條所界定的公共機構;
  • 避免與制圖過程中進行的公眾諮詢重複,省卻邀請公眾就第 12A 條的申請提供意見。在行政上,第12A條申請的規劃資料會在城規會網站公布;以及
  • 針對不符合資格提出第12A條申請的人士,當局推出了一項行政機制,處理改劃建議。規劃署網站會上載一份有關已提交的改劃建議的登記冊,以供查閱。有關詳情,請按


現有的規劃申請制度亦已作出一些修訂,以期更有效運用公共資源,並提高規劃資料的透明度:

  • 關於根據第12A、第16條提出的申請,或根據第17條提出的覆核申請,只有在(i) 收到申請後的兩個月內; 或(ii) 城規會決定延期考慮該宗申請 (以便申請人提交進一步資料)之後的兩個月內提交的進一步資料才會被接納;
  • 城規會在接獲城根據第16條提出的規劃申請,或根據第17條提出的覆核申請後,除將維持在兩份本地中文報章、一份本地英文報章刊登有關申請的通知外,亦須在城規會網站公布有關申請通知;
  • 申請人如根據第17條提出覆核申請,須列明覆核理由。

有關處理根據第12A、第16和第17條提出的規劃申請的最新程序,載於「規劃申請須知」,請按此參閱。 


對新界鄉郊地區的違例發展所採取的執管行動
自1991年修訂條例生效以來,規劃事務監督(下稱「監督」)獲授權對現時/先前已納入發展審批地區範圍內的地區的違例發展採取執管行動。多年來,監督不獲授權在先前未納入發展審批地區的鄉郊地區執行職務。因此,經修訂條例的主要條文旨在堵塞此漏洞,從而保護有關地區免受環境惡化影響,並推動自然保育。

與執管行動有關的主要條文包括︰

  • 賦予發展局局長權力,可把新界已納入分區計劃大綱圖但未納入發展審批地區的地區指定為「受規管地區」;
  • 加入第21F條有關直接檢控行動的罪行。在「受規管地區」生效後,任何人不得在有關受規管地區進行或繼續進行發展,除非有關發展︰
    -    屬關鍵日期前(2022年12月9日)用途;
    -    屬關於該受規管地區的最近期 分區計劃大綱圖所許可的;或
    -    已取得規劃許可。
  • 現時適用於發展審批地區的執管條文同樣適用於受規管地區。

如對本小冊子的內容有任何疑問,可致函規劃署專業事務部(地址:香港北角渣華道333號北角政府合署17樓),或電郵至enquire@pland.gov.hk。 相關文件可在規劃署網頁www.pland.gov.hk和城市規劃委員會網頁www.tpb.gov.hk/tc下載。


規劃查詢熱線
電話號碼 : 2231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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