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人士作業備考第5/20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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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6A條
決定A類及B類修訂所依據的基準
引言
- 就根據《城市規劃條例》(下稱「條例」)第16條批給的規劃許可,條例第16A條訂有關於就核准發展計劃作出修訂的條文。有關條文並適用於所有在《2004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生效前批給的規劃許可。
- 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已經在憲報刊登公告,以指明A類及B類修訂。此外,城規會規劃指引編號36的附件I亦載有A類及B類修訂的附表。作出屬A類修訂的改變時無須向城規會提出進一步的申請;若屬B類修訂,則可根據條例第16A(2)條提交城規會核准。
決定A類及B類修訂所依據的基準
- 在考慮決定任何A類或B類修訂所依據的基準時,應參考條例第16A(9)條有關無須理會任何根據第16A條所作修訂的條文。基於相同原則,就修訂條例生效前批給的許可,在考慮決定任何A類或B類修訂所依據的基準時,無須顧及任何按照在當時有效的城規會規劃指引編號19B所批准的輕微修訂,不論該等輕微修訂是由公職人員(即地區規劃專員、總城市規劃師/市區更新或規劃署署長)根據城規會所轉授的權力而批准的或由城規會本身(在考慮涉及政府部門提出負面意見的輕微修訂時)所批准的。換言之,在決定就許可所作的修訂是否屬於A類及B類修訂時,應以城規會最近一次批准的有關發展計劃為基準。
- 有關第19類B類修訂之下的延長展開發展的期限,若原先的許可是在修訂條例生效前批給的,便須以城規會或規劃署署長根據城規會所轉授的權力批給的最近一次許可所准許的期限,作為原來的展開發展期限。
- 有關第20類B類修訂之下的延長履行規劃許可附帶條件的期限,履行有關附帶條件的總期限應由原申請的批准日期開始計算,而且不論先前曾否獲城規會或規劃署署長根據城規會所轉授的權力批准延長履行任何附帶條件的期限,均應在申請表格上註明該段總期限。
- 提出B類修訂的申請人須在申請表格上註明,在決定B類修訂時用作基準的那宗先前獲城規會批准的申請的檔案編號。
- 如欲就個別發展計劃查詢決定A類及B類修訂所依據的基準,可聯絡有關的地區規劃處。
規劃署署長馮志強
日期: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