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人士作業備考第1/2022期

專業人士作業備考
第1/2022期

規劃申請的恢復原狀要求及審查

目的

  1. 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批准根據第131章《城市規劃條例》(下稱「條例」)第16條提出的臨時用途規劃申請時,可能會因應有關申請和申請地點的個別情況,施加附帶條件,規定申請人在規劃許可有效期屆滿後,把申請地點恢復為美化市容地帶,而有關狀況必須符合規劃署署長或城規會的要求。

  2. 本作業備考旨在述明履行恢復原狀附帶條件的一般要求和安排。

恢復原狀的一般要求

  1. 按照一般原則,在批給臨時用途的規劃許可有效期屆滿後,申請人於進行恢復原狀工程時,須清理整個申請地點範圍的地方,包括移除場地內的構築物、存放的物件和鋪築的地面,亦要進行環境美化工程,例如在場地植草。恢復原狀工程必須在相關規劃許可有效期屆滿後三個月內完成。然而,倘有關的規劃許可在有效期屆滿前,獲城規會按條例第16條予以續期,而續期許可亦施加相同的恢復原狀附帶條件,則申請人須在續期許可有效期屆滿後,履行有關的附帶條件,把場地恢復原狀。

  2. 申請地點內的構築物、存放的物件和鋪築的地面,如在緊接相關中期發展審批地區圖/發展審批地區圖的公告在憲報刊登前已存在或為先前法定規劃圖則的條款所准許的,則可獲豁免履行上文所述的規定。為取得豁免,申請人必須提交充足證據,令相關的地區規劃處或城規會信納其聲稱屬實。

自行核證完成規定事項證明書

  1. 關於把場地恢復原狀的附帶條件,申請人可選擇由其本人或由其委聘的註冊專業規劃師履行。倘選擇後者,註冊專業規劃師可按照現行的簡易安排,審查申請人履行恢復原狀附帶條件的情況。根據有關安排,在規劃認可有效期屆滿後三個月內,註冊專業規劃師須提交一份自行核證完成規定事項證明書(下稱「自行核證書」)予相關的地區規劃處。自行核證書須夾附提交前兩星期內所拍攝的照片記錄,展示恢復原狀工程完成後整個申請地點範圍的狀況,另外,亦須夾附標示有關照片拍攝點的圖則。自行核證書的標準表格載於附錄

  2. 規劃署會隨機抽樣或按需要抽選自行核證書所涉的申請地點進行實地審查,以了解申請人履行有關附帶條件的情況。若有關地點獲選中作抽查,規劃署會在收到自行核證書當日起計兩星期內,通知註冊專業規劃師。署方會對選中的地點進行全面審查,檢視申請人履行有關附帶條件的情況,並在收到自行核證書當日起計六星期內,把審查結果通知註冊專業規劃師。倘所提交的自行核證書有嚴重缺失,規劃署會因應情況,向規劃師註冊管理局報告觀察所得,以供備考及備辦。

  3. 倘註冊專業規劃師自規劃署收到自行核證書當日起計兩星期內沒有收到署方回應,有關的恢復原狀工程可當作已獲接納,而且相關規劃許可附帶條件亦視作已妥為履行。相關的地區規劃處會以書面方式向註冊專業規劃師簽發履行規劃許可附帶條件證明書。

  4. 至於不採用自行核證書方式的申請,申請人或其代表應在規劃許可有效期屆滿後三個月內,通知相關的地區規劃處已完成恢復原狀工程。通知書須夾附提交前兩星期內所拍攝的照片記錄,展示恢復原狀工程完成後整個申請地點範圍的狀況,另外,亦須夾附標示有關照片拍攝點的圖則。相關的地區規劃處會審視有關的恢復原狀附帶條件是否已妥為履行。倘有需要進行實地巡查,規劃署會在收到完成恢復原狀通知書當日起計兩星期內把巡查日期通知申請人或其代表,並在收到該通知書當日起計六星期內,通知申請人或其代表有關的巡查結果。

查詢

  1. 對於有關個別申請的具體問題,包括較複雜的個案的恢復原狀要求,申請人可聯絡相關的地區規劃處查詢。

  2. 本作業備考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生效。


規劃署署長鍾文傑
日期: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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