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人士作業備考第1/2006期
專業人士作業備考 |
地區規劃會議
目的
- 為進一步改善發展過程,同時協助解決與地區規劃和發展有關的事宜,規劃署現安排定期舉行地區規劃會議。會議中審議的發展事宜包括:與處理發展建議有關的事宜;就「綜合發展區」用地、市區重建局、香港房屋協會和公共房屋計劃,規劃大綱的擬備;有關規劃許可和修訂法定圖則申請的處理;以及就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核准的發展計劃,審查有關附帶條件的履行情況。
都會區規劃會議和新界區規劃會議
- 兩個新成立的地區規劃會議,即分別為都會區和新界區而設的都會區規劃會議和新界區規劃會議,將會取代六個地區規劃處原有的地區規劃會議。這兩個新的地區規劃會議分別由規劃署助理署長/都會區及規劃署助理署長/新界區擔任主席,或在審議重大事宜時,則由規劃署副署長/地區主持會議。有關政府部門的地區代表均會出席會議,以便考慮和議決分別在都會區和新界區的地區規劃和發展建議。如有任何涉及政府部門層面的事宜無法在地區規劃會議中解決,有關事宜便會在適當的情況下,提交規劃及土地發展委員會或城規會議決。地區規劃會議最新的職權範圍和成員見附件1。
- 地區規劃會議是一個平台,讓各政府部門就一些與地區規劃和發展有關的事宜和建議,先作出討論,然後才展開諮詢工作,徵詢相關區議會或其他機構(視何者適合而定)的意見。
地區規劃會議中的私營業界代表
- 此外,地區規劃會議也是一個討論平台,以便在處理有關規劃許可和修訂法定圖則申請的過程中;在審查申請人是否已履行城規會訂明的規劃許可附帶條件時;以及在按照規劃署專業人士作業備考第2/2005及4/2005期頒布的規定,處理由私營業界提議人提交規劃署的發展建議時,解決其中有待處理的事宜。就這類個案而言,發展建議的提議人有機會作出申述,並與有關政府部門代表直接討論。地區規劃會議主席會扮演調解人和協調人的角色,盡量調解衝突或歧見,以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
會期
- 兩個地區規劃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如有需要,會期或會更頻密。已編定的會議日期可從規劃署網頁 http://www.pland.gov.hk/pland_en/tech_doc/pra_note/schedules.pdf. 下載。有關向地區規劃會議提交意見的安排,可向都會區規劃會議和新界區規劃會議的秘書(即都會區規劃部或新界區規劃部高級城市規劃師/城市規劃師)及相關的地區規劃處,索取進一步的資料和尋求協助。
- 上述安排於二零零六年六月開始生效。
規劃署署長馮志強
日期:二零零六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地區規劃會議
職權範圍
-
考慮和採納部門內部圖則(包括圖則的修訂)、規劃大綱、地區規劃研究、重大的城市設計及景觀建議、大型私人發展計劃,以及市區重建局(下稱「市建局」)/香港房屋委員會/香港房屋協會(下稱「房協」)的計劃;以及確保有關建議符合已協定的規劃政策和指引,然後才把建議提交規劃土地發展委員會或其他相關委員會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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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所有涉及法定圖則(即分區計劃大綱圖和發展審批地區圖)的新修訂和主要修訂,然後才提交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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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部門內部圖則的擬備、為公共房屋用地、市建局、房協及其他計劃而擬備的規劃大綱,以及與都會區或新界區整體發展有關的地區規劃研究和調查,檢討和協調有關工作的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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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何落實部門內部圖則提出建議,以及監察都會區或新界區的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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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有關規劃許可和修訂法定圖則申請的過程中;在審查申請人是否已履行城規會訂明的規劃許可附帶條件時;以及在處理由私營業界提議人提交規劃署的發展建議時,考慮和協助解決其中有待處理的事宜;以及
-
除了涉及法定圖則的事宜外,亦要向規劃及土地發展委員會報告其他尚未解決的事宜,或就此徵求該委員會的意見,以便調解部門或決策局之間的歧見。
成員
規劃署助理署長/都會區 (主席)
或規劃署助理署長/新界區
成員:
有關都會區或新界區的規劃專員
或總城市規劃師/特別職務
下列人員的代表(達高級專業水平或以上):
民政事務專員
地政專員
房屋署署長
土木工程拓展署拓展處處長
環境保護署署長
運輸署署長
其他決策局和部門代表 (如有需要)
城市設計及園境組和專業事務組代表 (如有需要)
列席者:
市建局、房協及私營業界提議人的代表 (如有需要)
都會區規劃部或新界區規劃部
高級城市規劃師/城市規劃師 (秘書)
註
1. 設立這兩個地區規劃會議時,已參照都會區或新界區的界線和各地區規劃處所負責的地理範圍如下:
都會區規劃會議
(i) 港島規劃處
(ii) 九龍規劃處
(iii) 荃灣及西九龍規劃處
新界區規劃會議
(iv) 屯門及元朗西規劃處
(v) 沙田、大埔及北區規劃處
(vi) 西貢及離島規劃處
(vii) 粉嶺、上水及元朗東規劃處
2. 都會區規劃會議由規劃署助理署長/都會區主持,而新界區規劃會議則由規劃署助理署長/新界區擔任主席。在審議重大的規劃事宜時,會由規劃署副署長/地區主持會議。
3. 兩個地區規劃會議每月開會至少一次,如有需要,會期或會更頻密。
4. 如果規劃事宜涉及都會區和新界區,兩個地區規劃會議的主席應商議及決定如何處理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