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修訂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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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期倒序)
審批日期 |
主題 |
章 |
節/分段 |
修訂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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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 一月 |
內部運輸設施 | 8 | 分段7.2 (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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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 七月 |
其他規劃標準與準則 | 12 | 第3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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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 三月 |
社區設施 | 3 | 第1.4.2 (b)段、 分段10.2 (部分)、 表3 (部分)及 表4(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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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 七月 |
內部運輸設施 | 8 | 第7節(部分)及 表11(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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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 三月 |
社區設施 | 3 | 分段10.2、 表3 (部分)及 表4(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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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 三月 |
自然保育及文物保護 | 10 | 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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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 |
內部運輸設施 | 8 | 第4.1.5 及 4.1.6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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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 十一月 |
公用設施 | 7 | 第9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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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 十二月 |
社區設施 | 3 | 第10節、表3 (部分) 及 表4(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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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 八月 |
岩洞發展 | 12 | 第2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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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 七月 |
社區設施 | 3 | 第2節、表1 及 表4(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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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 七月 |
緒論 | 1 | 第6.2.8段 及 第7.1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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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 三月 |
自然保育及文物保護 | 10 | 第3節、第4節 圖1、2、3、4 及 附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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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 六月 |
住宅發展密度 | 2 | 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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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 五月 |
內部運輸設施 | 8 | 表11第1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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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 十一月 |
城市設計指引 | 11 | 第6.2.6段、 第6.2.9段 及 第6.2.11段和圖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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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 十一月 |
緒論 | 1 | 第6.1段 及 附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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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 十月 |
康樂、休憩用地及綠化 | 4 | 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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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 三月 |
公用設施 | 7 | 全章(第4節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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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 十二月 |
社區設施 | 3 | 第11.1.1段、 第11.2.2段 及 表4(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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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 三月 |
環境 | 9 | 圖3.1、第3.3.10段 、附錄3.1、3.2、 3.3及附錄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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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 二月 |
內部運輸設施 | 8 | 表11之第3(f)段、 第1節(部分) 及 其註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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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 八月 |
內部運輸設施 | 8 | 分段4.6、 附錄2(部分) 及 表11之第3(h)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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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 五月 |
內部運輸設施 | 8 | 第7.2.7至7.2.11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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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 三月 |
社會福利設施 | 3 | 第2.2.1段、 分段4.1、6.1至6.2、 第10.2.18、10.2.30至 10.2.44、13.2.1段、 表1、2(部分)、 3(部分)及4(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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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 三月 |
緒論 | 1 | 附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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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 七月 |
自然保育及文物保護 | 10 | 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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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 五月 |
內部運輸設施 | 8 | 表11之1第3(f)段 及 第1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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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 四月 |
零售設施 | 6 | 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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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 十二月 |
社會福利設施 | 3 | 分段10.2至10.3、 表3(部分) 及 4(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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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 十二月 |
環境 | 9 | 圖2.2、附錄3.2、 第4.1.2段、表4.1 及 附錄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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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 十月 |
岩洞發展 | 12 | 第2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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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 七月 |
社區設施 | 3 | 第2.2.1 、 2.2.8段、表1及 4(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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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 十二月 |
其他規劃標準與準則 | 12 | 第2.3.1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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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 十二月 |
內部運輸設施 | 8 | 第3.6.2及7.1.4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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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 十二月 |
社區設施 | 3 | 第12.1.1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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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 十二月 |
緒論 | 1 | 附錄1之第2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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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 十二月 |
自然保育及文物保護 | 10 | 第4.2段及附錄1 之第1.5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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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 十二月 |
康樂、休憩用地及綠化 | 4 | 第1.21.1 及 2.9.1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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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 十月 |
環境 | 9 | 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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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 九月 |
康樂、休憩用地及綠化 | 4 | 第1.15.2、 1.21.3段、 表6(部分) 及 8(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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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 七月 |
社區設施 | 3 | 第2、10節 及 表4(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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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 二月 |
工業 | 5 | 第15.12段、表5、 圖7.1、7.5 及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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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 二月 |
內部運輸設施 | 8 | 第5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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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 二月 |
緒論 | 1 | 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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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 十二月 |
康樂、休憩 用地及綠化 | 4 | 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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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 十二月 |
學前服務及公眾殮房 | 3 | 第2.2.1、10.2.3至 10.2.8、第12節、 表1、3 及4(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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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 十二月 |
內部交通設施 | 8 | 第6.5.2段 及表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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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 七月 |
空氣流通指引 | 11 | 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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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 十二月 |
自然保育及文物保護 | 10 | 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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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 十二月 |
社會福利設施 | 3 | 第10.2.24至 10.2.28段、 表3及4(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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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 一月 |
內部交通設施 | 8 | 表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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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 十一月 |
城市設計指引 | 11 | 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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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 九月 |
住宅發展密度 | 2 | 第3.2.4段 及 表1(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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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 七月 |
工業 | 5 | 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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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 三月 |
內部交通設施 | 8 | 第6、7節 及 表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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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 九月 |
天橋及行人天橋的橋底土地用途 | 12 | 第7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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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 九月 |
教育設施 | 3 | 第2節 及 表4(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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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 六月 |
康樂、休憩用地及綠化 | 4 | 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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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 三月 |
電力供應,電話服務, 電台及廣播通訊 | 7 | 第2、4 及 5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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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 五月 |
加油站 | 12 | 第3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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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 一月 |
緒論 | 1 | 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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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 十月 |
內部交通設施 | 8 | 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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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 十月 |
交通運輸的要求 | 5 | 第15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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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 九月 |
藝術場地 | 3 | 第9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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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 七月 |
敏感社區設施 | 3 | 第1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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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 六月 |
社區設施 | 3 | 第5節 及 表4(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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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 六月 |
住宅發展密度 | 2 | 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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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 八月 |
安裝架空輸電纜 | 7 | 第2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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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 八月 |
鄉郊地區及偏遠鄉村的垃圾收集站 | 9 | 第6.2.10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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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 五月 |
社會福利設施及自修室 | 3 |
分段10.2、 10.3、 表3 及4(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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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 十二月 |
緒論 | 1 | 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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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 六月 |
教育設施 | 3 | 第2節、表4(部分)、 圖1、2、3及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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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 二月 |
康樂及休憩 用地 | 4 | 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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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 一月 |
零售設施 | 6 | 全章 (第6節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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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 十一月 |
在工業/辦公室發展內提供車位的標準 | 8 | 表11之第4節 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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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 十月 |
社區會堂 | 3 | 分段10.1 及 表4 (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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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 七月 |
工業用地和 樓宇 | 5 | 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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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 十月 |
泊車標準 | 8 | 表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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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 二月 |
住宅發展密度 | 2 | 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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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 一月 |
醫療及保健設施 | 3 | 第3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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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 一月 |
汽車修理工場 | 12 | 第5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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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 一月 |
港口後勤及露天貯物用途 | 12 | 第6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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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 二月 |
地下岩洞發展 | 12 | 第2.3.2、 2.3.3段 及圖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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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四年 九月 |
自然保育及文物保護 | 10 | 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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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四年 七月 |
教育設施 | 3 | 第2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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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三年 十二月 |
公用設施 | 7 | 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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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三年 十一月 |
具有潛在危險的裝置 | 12 | 第4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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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三年 九月 |
社會福利設施 | 3 | 分段10.2、 表4及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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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二年 一月 |
為飛機噪音排放源釐定的準則 | 9 | 第4.2.2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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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一年 十月及十一月 |
內部交通設施 | 8 | 全章 (第3節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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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一年 十月 |
加油站 | 12 | 第3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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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一年 九月 |
地下岩洞發展 | 12 | 第2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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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一年 五月 |
在發展計劃內提供垃圾收集設施 | 9 | 第6.2.19至 6.2.20段 及表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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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零年 八月 |
環境 | 9 | 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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