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地盡其用的原則,政府致力善用空置校舍用地。為此,政府訂立了中央調配機制,以有效率及經協調方式,由規劃署定期檢視經教育局確認無需作學校用途的空置校舍用地,並建議合適的長遠土地用途,以便相關政策局/部門作出跟進。
根據中央調配機制,當教育局確認個別空置校舍用地無需作學校用途時,會通知規劃署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例如地政總署和房屋署)。規劃署便會按中央調配機制進行檢討,並就有關空置校舍用地建議合適的長遠土地用途(例如政府、機構或社區、住宅或其他用途)。經確定有關空置校舍用地的長遠土地用途後,規劃署會將有關建議知會相關政府部門(例如地政總署和房屋署等)進行適當的跟進工作。
至於有關空置校舍用地的管理及使用,並不屬於規劃署在中央調配機制下所負責的工作範疇。現時,除了已獲批出作長遠或短期用途的空置校舍用地是由相關政府部門/持牌人/承租人管理外,其餘座落於政府土地的空置校舍用地主要由地政總署或房屋署管理。
規劃署檢視空置校舍用地的長遠用途時,會考慮一系列規劃因素,包括用地的規劃意向、附近的土地用途和環境等,亦會根據一貫程序諮詢相關政策局及部門的意見。個別空置校舍用地是否適合作較高密度發展,如住宅發展,則須視乎地盤面積大小、所在位置、與附近土地用途的兼容性、是否有足夠的交通和基建配套設施、發展或技術上的限制,以及地區的發展需要等而定。
座落在政府土地上的空置校舍用地,經中央調配機制檢視並建議有關用地的長遠用途後,相關政策局或部門會適時協調落實有關發展,例如建議用作公營房屋的用地,在完成可行性研究及所需的規劃和法定程序後,會交由香港房屋委員會進行發展。有待落實建議長遠用途期間,有關校舍可用作短期社區或非牟利用途。
任何團體/機構如有意申請使用經中央調配機制檢視、座落於政府土地並可供申請使用的空置校舍用地作長遠或短期社區或其他非牟利用途,可向相關空置校舍用地的管理單位查詢申請手續。有關團體/機構須先取得相關政策局的支持,然後向相關管理單位申請使用空置校舍用地。
位於政府土地、由地政總署管理並可供非政府機構或社會企業以短期形式申請作社區、機構或非牟利用途的空置校舍用地資料,已上載至「地理資訊地圖」網頁。
「地理資訊地圖」網頁載列的是座落在政府土地由地政總署管理並可供非政府機構或社會企業以短期形式申請作社區、機構或非牟利用途的空置政府用地清單(包括空置校舍)。而規劃署網頁所發放的,是經中央調配機制檢視並建議長遠土地用途的空置校舍用地清單,當中並不是所有皆可供短期用途申請。
已永久撥作某些用途的空置校舍用地表示該用地已永久分配予政府部門/團體作長遠性質的用途,因此,除非該指定的用途已不再適用,否則這些用地不會撥作其他用途。至於已撥作臨時用途的空置校舍用地,指該用地已由負責管理有關用地的部門透過短期租約、牌照,或政府臨時撥地等方式,分配作臨時性質的用途。視乎該短期用途的年期及長遠用途的落實進展,有關用地的使用情況會不時檢討。
為使空置校舍適合使用,政府在 2019 年成立了一筆為數 10 億元的資助計劃,為非政府機構提供資助,在空置政府用地(包括在政府土地上的空置校舍)上進行復修工程,作短期社區、機構或非牟利用途。申請程序及詳情可向發展局查詢 (plbenq@devb.gov.hk) 或參閱發展局網頁。
一般而言,座落於私人土地上的空置校舍用地,除非相關的土地契約載有終止或縮減用途條款,否則有關土地擁有人可自行使用該用地,惟有關用途必須符合相關法定規劃大綱圖、土地契約條款,以及其他有關法例等規定,若有關用途並非相關規定所容許的,土地擁有人須向相關政府部門提出申請。
至於那些部分座落於私人土地、部分座落於政府土地的空置校舍用地,則視乎個別用地的實際情況,地政總署仍可決定有關政府土地部分是否可供用作其他長遠或短期的用途,詳情可向地政總署查詢及於「地理資訊地圖」網頁查閱可供申請作短期用途的空置校舍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