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单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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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23年修订的《城市规划条例》
本小册子旨在扼要介绍经2023年修订的《城市规划条例》 (下称「经修订条例」)的主要条文。经修订条例已于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开始生效。
本小册子的内容只供参考,不应视作正式的法律释义。
背景
现行的《城市规划条例》(下称「条例」)最先在一九三九年制定。条例曾分别在一九七四年就规划许可制度及在一九九一年就规划执行管制以及规划小组委员会和城市规划上诉委员会的成立作出一些重大修订。除此以外,《2004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于二零零五年六月十日开始生效,亦提高了规划制度的透明度,简化了城市规划程序,以及加强了对新界乡郊地区违例发展的执法管制。
社会上有广泛共识期望政府以果断的措施加快土地供应。经修订条例收纳了多项改善现有规划制度的建议,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提交立法会审议,并于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获得通过。
经修订条例的目标
经修订条例的主要目标是:
- 简化及缩短法定时限;
- 避免重复性质相近的程序;以及
- 加强对新界乡郊地区的执法权力。
经修订条例的主要修订
精简制订图则的程序
在经修订条例下有关制图程序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 优化制图程序,省却邀请公众就申述提供意见;
- 所收到的申述及进一步申述文件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供公众查阅;
- 与政府收回/征用/清理/取得任何土地的空置管有权而引起的补偿或援助有关的申述/进一步申述可视为不曾作出;
- 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城规会除维持在宪报及两份本地中文报章、一份本地英文报章公布图则外,亦须在城规会网站公布;
- 每位申述人可亲身出席聆听。如申述人不是自然人(如公司/机构/关注团体),该申述人可授权一位自然人作为代表出席聆听。如申述人是自然人,他/她须亲身出席聆听。如城规会信纳申述人因特殊情况未能出席会议,该申述人可授权另一位自然人作为代表出席聆听;
- 城规会可限制每名申述人或「授权代表」在聆听上的口头陈述时间;
- 如城规会收到就图则的建议修订表示反对的进一步申述,将会在不进行进一步聆听的情况下予以考虑;
- 城规会在完成审议申述及进一步申述(如有)的程序后,须在图则展示期届满后五个月内(如有需要,发展局局长可延长两个月;若情况特殊,则可再延期两次,每次两个月),把收纳了有关修订的图则,连同有关申述和进一步申述(如有),一并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核准;
- 城规会可将整份图则或城规会指明的部分(下称「呈交部分」)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核准;
- 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拒绝核准图则或呈交部分,先前核准的图则或先前核准图则的相关部分继续有效;以及
- 根据第12条将图则发还城规会修订的权力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转为发展局局长。
新的制订图则程序见图1。
规划申请
经修订的第12A条的法定程序可以避免在制图程序中出现重复性质相近的程序,经修订的第12A条主要修订包括:,
- 考虑第12A条的法定时限由3个月缩短至两个月;
- 透过指明 12A 条申请人的资格,可以集中时间及资源处理具备落实前景的申请。合资格人士包括土地拥有人或申请地点内任何非政府土地的其中一名土地拥有人、取得申请地点内任何最少一名土地拥有人书面同意的人、取得地政总署署长同意的人(如属政府土地内的范围)、公职人员或《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2条所界定的公共机构;
- 避免与制图过程中进行的公众咨询重复,省却邀请公众就第 12A 条的申请提供意见。在行政上,第12A条申请的规划资料会在城规会网站公布;以及
- 针对不符合资格提出第12A条申请的人士,当局推出了一项行政机制,处理改划建议。规划署网站会上载一份有关已提交的改划建议的登记册,以供查阅。有关详情,请按此。
现有的规划申请制度亦已作出一些修订,以期更有效运用公共资源,并提高规划资料的透明度:
- 关于根据第12A、第16条提出的申请,或根据第17条提出的覆核申请,只有在(i) 收到申请后的两个月内;或(ii) 城规会决定延期考虑该宗申请(以便申请人提交进一步资料)之后的两个月内提交的进一步资料才会被接纳;
- 城规会在接获城根据第16条提出的规划申请,或根据第17条提出的覆核申请后,除将维持在两份本地中文报章、一份本地英文报章刊登有关申请的通知外,亦须在城规会网站公布有关申请通知;
- 申请人如根据第17条提出覆核申请,须列明覆核理由。
有关处理根据第12A、第16和第17条提出的规划申请的最新程序,载于「规划申请须知」,请按此参阅。
对新界乡郊地区的违例发展所采取的执管行动
自1991年修订条例生效以来,规划事务监督(下称「监督」)获授权对现时/先前已纳入发展审批地区范围内的地区的违例发展采取执管行动。多年来,监督不获授权在先前未纳入发展审批地区的乡郊地区执行职务。因此,经修订条例的主要条文旨在堵塞此漏洞,从而保护有关地区免受环境恶化影响,并推动自然保育。
与执管行动有关的主要条文包括︰
- 赋予发展局局长权力,可把新界已纳入分区计划大纲图但未纳入发展审批地区的地区指定为「受规管地区」;
- 加入第21F条有关直接检控行动的罪行。在「受规管地区」生效后,任何人不得在有关受规管地区进行或继续进行发展,除非有关发展︰
- 属关键日期前(2022年12月9日)用途;
- 属关于该受规管地区的最近期 分区计划大纲图所许可的;或
- 已取得规划许可。 - 现时适用于发展审批地区的执管条文同样适用于受规管地区。
如对本小册子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可致函规划署专业事务部(地址: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17楼),或电邮至enquire@pland.gov.hk。相关文件可在规划署网页www.pland.gov.hk和城市规划委员会网页www.tpb.gov.hk/sc/下载。
规划查询热线
电话号码 : 2231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