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004 期

专业人士作业备考
第 1/2004 期

审批及审查与规划申请有关的园景方案

目的

  1. 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在批核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提出的规划申请时,可能会因应拟议发展的性质及对视觉和景观的影响,加入附带条件,要求申请人提交及/或落实园景设计总图或园景建议。
  2. 本作业备考只涵盖私人发展所提交的园景方案,并不适用於将会移交政府或在有关地段界线以外的园景区。其目的是:

    (a) 阐述要求申请人提交及/或落实园景设计总图或园景建议的指导性原则;以及

    (b) 对於屋宇署,地政总署及规划署在联合作业备考第3号於二零零三年八月颁布前所批准的规划申请,解释如何审批尚未履行的园景附带条件。

要求申请人提交园景设计总图或园景建议的一般原则

  1. 本作业备考所提及的园景设计总图,是指根据联合作业备考第3号附录A所列的基本规定拟备的园景方案。
  2. 一般而言,只有在需要提供新的园景设施以达到规划目标,及/或需要进行园景工程以纾缓拟议发展对景观/视觉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时,才会要求申请人在作出规划申请时提交园景方案,或在批准规划申请时把园景方案列为其中一项附带条件。申请人可以园景设计总图或园景建议方式提交园景方案,视乎以下所列的情况而定。

提交园景设计总图

  1. 申请人一般须在以下情况提交园景设计总图:

    (a) 有关发展是位於景观易受影响的地点或具有特殊景观的地区,因而需要进行适当的园景工程以改善对视觉的影响,以及保存自然景致;

    (b) 大型发展或需要综合规划并建造新园景设施的发展,例如在「综合发展区」地带内的发展;

    (c) 根据城规会就「拟在后海湾地区内进行发展而按照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提出的规划申请」颁布的规划指引所界定,在「湿地保育区」及「湿地缓冲区」内的发展;以及/或

    (d) 可能需要在申请地点内或附近广泛砍伐及/或移植树木,或砍伐及/或移植珍贵树木的发展。

  2. 关於园景设计总图的格式,申请人可参考联合作业备考第3号附录A。

提交园景建议

  1. 在其他情况下,视乎拟议发展的性质,提交较园景设计总图为简单的园景建议可能已经足够。园景建议可能适用於对视觉/景观影响较微的发展,或主要用以在视觉上改善一般环境的园景工程。上述发展可涵盖住宅丶商业丶工业或其他种类的发展,包括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丶临时用途及公用设施装置,如适用的话。
  2. 园景建议实际包含的范畴须视乎有关发展及地点的性质而定。园景建议可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要求:有关发展的整体园景设计丶周边园景工程丶植树建议,以及在园景上对斜坡及建筑物外露支柱的处理方式。如当局提出要求,申请人须一并提交足够的图则丶横切面图及其他补充资料。

审批园景附带条件及审查已完成的规定事项

为符合规划许可附带条件及批地条件而提交的园景设计总图

  1. 申请人在提交园景设计总图时,须参考联合作业备考第3号及地政总署作业备考第6/2003号「履行批地条件中有关园景的条款」,以同时符合规划许可附带条件及批地条件的规定。

纯粹为符合规划许可附带条件而提交的园景设计总图或园景建议

  1. 园景设计总图须由根据《园境师注册条例》的规定注册的注册园境师或任何适任人士提交予规划署批核。园景设计总图须载有联合作业备考第3号附录A或其後任何修订所列明的资料。至於园景建议,亦可由注册园境师或任何适任人士提交。
  2. 纯粹为履行规划许可附带条件而提交的园景设计总图或园景建议,当局会在接获後六个星期内审批。除非规划许可附带条件或批地条件要求申请人为砍伐树木或移植树木另行申请许可,而有关许可尚未获得批给,否则当园景设计总图或园景建议获规划署批准时,申请人即可在申请地点展开园景工程。
  3. 为使当局可加快审查园景工程的履行情况,申请人可委聘一名注册园境师,证明园景设计总图或园景建议已按获批时的条款落实,并提交一份自行核证完成规定事项证明书予规划署。在自行核证制度下,如果完成的园景设施与获准的园景设计总图或园景建议有轻微差异,注册园境师须在提交自行核证完成规定事项证明书时,同时提交获准的园景设计总图或园景建议副本,在其上以颜色笔适当标示出所作的轻微修订,以便规划署记录在案,以及在认为有需要时作出审查。附件A载录了自行核证完成规定事项证明书的标准格式。
  4. 规划署会以登记册记录已呈交自行核证完成规定事项证明书的地点。当局会在初期随机抽取百分之十的地点以审查已完成的规定项目,并会不时修订这个抽样比例。如果某地点被随机选中以作审查,当局会在收到自行核证完成规定事项证明书後两星期内通知注册园境师及/或申请人。规划署可能会全面审查被选中地点的完成规定项目,而注册园境师及/或申请人将会在当局收到自行核证完成规定事项证明书後四星期内获通知审查结果。
  5. 如果注册园境师及/或申请人在当局收到自行核证完成规定事项证明书後两星期内,并无接获规划署的通知,则可当作已履行规划许可附带条件中有关园景设计总图或园景建议的条款。
  6. 对於没有提交自行核证完成规定事项证明书的地点,规划署将会根据核准的园景设计总图或园景建议,全面审查已完成的规定事项。

如何审批在联合作业备考第3号颁布前所批准的规划申请的园景附带条件

  1. 对於在联合作业备考第3号於二零零三年八月颁布前所批准的园景设计总图或园景建议,如果申请人不选择采用自行核证制度,以及/或批地条款中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交园景方案,以便当局对完成的规定事项作出审查,规划署便会负责作出全面的审查。如果申请人选择采用自行核证制度,则须以书面向规划署作出确认。申请人须向规划署园景小组查询,是否需要就园景事宜提交补充资科,以符合自行核证制度的要求。
  2. 如果在联合作业备考第3号颁布前所批准的园景设计总图有任何轻微修订,申请人最好重新修订园景设计总图,以符合联合作业备考第3号的规定。如果园景设计总图有任何重大的修订,申请人必须遵守联合作业备考第3号的规定。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应参考城规会就「轻微修订核准发展计划」所颁布的规划指引编号19B的条文。当局会在收到获准园景设计总图的修订建议後四个星期内作出审批。
  3. 如果规划许可是在联合作业备考第3号颁布前批出,但申请人仍未就园景设计总图取得许可,以履行有关的附带条件,当局会按照联合作业备考第3号的规定及程序审批园景设计总图。

查询

  1. 对於有关个别申请的问题或特别的园景事宜,申请人可分别向规划署的地区规划处或园景小组查询。
  2. 本作业备考即时生效。

规划署署长冯志强
日期:二零零四年十月七日
首次发出日期:二零零四年十月


附件A: 自行核证完成规定事项证明书
下载申请表格 (pdf 档案 : 6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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